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?

阅读:310 2023-03-23 10:19:53

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
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
(三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
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
(五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
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
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

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
法律依据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八条
 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,包括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三维标志、颜色组合和声音等,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,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九条
  申请注册的商标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
  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“注册商标”或者注册标记。

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一条
  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:
  (一)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;
  (二)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
  (三)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。
  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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